[摘要]量刑规范化是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既融合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又与刑法原则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总体来讲,量刑规范化有其正当性和可行性,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量刑规范化发展完善并贯彻实施。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刑法原则融合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12-01
时代发展,法治进步,传统量刑制度日益显露弊端,最明显的就是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实质就是量刑偏差或失衡,量刑规范化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此,人民法院试点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颁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2010]35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使量刑标准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量化、统一化,确定量刑基准,具体分格量刑情节,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现公平裁判,力求同案同判、同罪同罚。[1]
一、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融合
量刑规范化必然也必须融合刑法原则,在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改革,将刑法原则的精神贯彻到具体条文中,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司法及刑事理论研究的指导。
首先,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改革。
量刑规范化要求根据个案中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全国法院都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步骤,根据量刑标准确定的刑罚也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例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基准进一步明确具体和统一。量刑规范化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仍然是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制度正确使用各种量刑方法,决定宣告刑,正确适用刑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罪刑法定主义要求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
刑法个罪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各种量刑情节层次多而复杂,但仍不能涵盖现实案件纷繁复杂的种种情节,甚至部分条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受到很大冲击。同时,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价值观不同,自由裁量的标准也不同,导致对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判处的刑罚不同,有的甚至差异很大,量刑失衡。[2]为了应对多变的社会现实,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频频出台,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构成了巨大挑战。这就需要统一、量化量刑标准,对量刑规范进行改革。
再次,从刑法观念讲,刑法作为与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斗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而不是罪犯的法规。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时,实质优先的价值取向、民意与国情需要,就超越了一纸空文规定的原则。量刑规范化规定了多种基准刑,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开量刑,既有利于当事人和群众对刑罚裁量的监督评判,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和裁判结果的误解,更好的遵循罪刑法定主义,使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完美融合。
二、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冲突
量刑规范化顺应了刑事发展的要求,但由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仍不成熟,与刑法原则有一定矛盾和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准绳。量刑规范化虽然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活动,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的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并非最高权力机关,显然违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引用依据。而且,量刑规范化对量刑幅度的限定虽然是在法定刑幅度界域内,但它却是法律之外司法的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量刑规范化规定了精密化的量刑方法,例如根据受贿数额具体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十三年”等,导致量刑操作过程机械化,最大限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律是相对确定的,不同案件的量刑情节是千差万别的,两部“指导意见”难以将所有量刑情节全部归纳进去。量刑规范化追求法律法规绝对准确,违背了法律本性,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同时容易引起一些法官对量刑规范化推行的抵触心理,导致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很好地进行。[3]
量刑规范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刑法原则和量刑规范完美结合,以规范化为主,以原则的指导为辅。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应刑事主义要求,有利于规范裁量权,做到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整体看来,量刑规范化符合刑法基本原则,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扎实的实践基础,是现阶段我国量刑制度改革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盛.李才学.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C].
[2]刘瑞.浅析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C].
[3]刘金林.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须解决[N].检察日报,2009-6-12.
责任编辑:武聪
|